关于加强二轮电动车管理的通告
关于加强二轮电动车管理的通告
关于加强二轮电动车管理的通告
为规范二轮电动车道路行驶行为,保障道路交通有序、安全,维护辖区公民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等法律法规,按照《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》强制性国家标准(GB17761-2018)规定,结合太旗实际,现就加强二轮电动车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:
一、二轮电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到指定地点(安装点见本通告第三条)进行备案登记安装“防盗标识牌”,公安交管部门将会在日常路检临查中对相关无“防盗标识牌”或逾期未登记的二轮电动车进行宣传劝导安装。每个防盗标识都有独一无二的编号,可以帮助辨别和识别个人的二轮电动车,减少混淆。在二轮电动车被盗后,通过防盗标识上的唯一编号可以追踪和找回失窃车辆。在发生交通事故后,可以识别车主信息。
二、本办法发布之日起,新购买电动三轮车、电动四轮车、超标二轮电动车将不予备案登记安装;新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二轮电动车应自购车之日起 30 日内到指定地点进行备案登记安装“防盗标识牌”。
三、备案登记安装“防盗标识牌”地点:宝丰社区(3.28日-3.29日)、南郊社区(3.30日-3.31日)、新华社区(4.1日-4.2日)太平社区(4.3日-4.4日)、建兴社区(4.5日-4.6日)、南郊社区(4.7日-4.8日)及奥盛达交警岗楼(3.28日-4.8日),后续增加备案登记安装“防盗标识牌”地点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布通告为准。登记时需现场交验车辆及该车辆的购车证明、合格证明,并持有效身份证明予以发放统一样式的二轮电动车“防盗标识牌”。
四、电动车“防盗标识牌”损坏或者丢失的,所有人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换领新“防盗标识牌”。
五、驾驶电动车上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
1.规范悬挂二轮电动车“防盗标识牌”,牌照安装在车辆后部中间醒目位置,保持号牌清晰、完整,不得遮挡、污损;
2.驾驶人年满 16 周岁;
3.不得饮酒或醉酒后驾驶电动车;
4.电动车必须服从交通警察指挥,严格按照交通信号指示和交通标志、标线通行。不得闯灯越线、不得逆向行驶、不得占用 机动车道行驶、不得违法载人、不得随意掉头、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行驶、不得违反交通管制强行通行;
5.转弯时礼让直行车辆、行人,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, 转弯前减速慢行,伸手示意,设有转向灯的,转弯前开启转向灯;
6.驾驶二轮电动车时,应佩戴安全头盔;
7.驾驶二轮电动车时,不得接听拨打手持电话和有其他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,不得牵引其他车辆行驶;
8.保持制动器、鸣笛装置、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施性 能良好;
9.二轮电动车应当按规定停放,不得乱停乱放;
10.二轮电动车不得从事营利性载客、载货运输;
11.二轮电动车驾驶人不得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等有关规定的行为。
特此通知
太仆寺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
2023年3月27日